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追缴、退赔的理解,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上述规定仍应适用,即对于发现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追缴到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