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虚报款项后交由他人管理并为其支付“走访”等费用,属于贪污。

2.无偿使用他人车辆时可以将未支付车辆租金认定为受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贿赂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3.受贿案件中受贿人索取财物尚未实际占有不构成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