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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解读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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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指在对任何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投资之前,对该知识产权资产的状况所进行的调查和确认的一种法律活动。知识产权资产包括相关公司的专利、商标、版权、许可以及业务和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适用于众多领域,包括并购、合资、其它许可协定、风险资本融资、首次公开募股以及知识产权资产的证券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指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摸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首先,组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专业团队。团队参与人员必应以知识产权律师为主导,以市场评估师、税务师等组成

其次,主导律师必须与高层交流并熟知并购终极目标。目标不同,调查重点不同。如并购的终极目标是获得被收购方的骨干员工和技术秘密,那就需要对员工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比如是否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竟业禁止协议,是否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属,骨干员工是否愿意留下来为并购方工作等。目标清楚,围绕该目标展开相应调查,并对该终极目标做最终评估。在公司兼并与投资业务中,目标公司往往拥有多项、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如不同类型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发明专利、实有新型、版权等。在此时投资公司在进行知识产权调查时,应当逐一核查相关知识产权与目标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影响力的关联性,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与收购公司今后业务发展、主要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当二者之间的关联程度赿高,则知识产权收购的价值越大。因此知识产权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一是要充分了解投资人或者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和目的,从而在交易过程中识别出与客户收购目的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做出详尽的分析。二是在意图明确的基础上,充分考察目标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类别,以及具体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新颖性、实用性,并对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版权、专有技术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某些目标公司拥有许多商标,其中有些商标是防御商标,对收购公司的今后的主营业务帮助并不大,因此我们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这些防御商标的价值要重点进行说明。         

第三,制订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计划。这份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对象调查,包括目标公司本身、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主体,发明人、设计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其配偶、子女等个人关联主体等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归属和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最终制作被调查主体报告书;

2)权利对象调查,包括目标企业所有、共有及仅具使用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最终制作目标企业知识产权登记清单(包括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3)影响知识产权存续的各种制度、协议、诉讼、决议,并制作知识产权稳定性报告;

4)调查团队人员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沟通日程计划

5)拟上市公司各部门的配合义务。例如需要各部门披露哪些信息、提供哪些文件资料;

6重点调查事项,一般为拟上市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涉及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业绩的知识产权;

第四,尽职调查计划的执行。调查团队的基础性工作为检索、整理、审核有关知识产权的书面文件资料。同时,调查团队采取的其他调查方式为实地考察、向有关单位发函征询、约谈拟上市公司的发明人、设计人企业相关人员等方式以便核实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使用情况和保密保管情况核实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稳定性和创造性。

最后,出具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载明知识产权调查的时间节点、范围、对象、步骤、方法、知识产权现状、存在问题、潜在风险、市场价值等内容;调查报告须对上述各分项知识产权进行分项评估,并对终极并购的知识产权安排做专项评估;调查报告最终应提出专业性建议和解决方案

针对并购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可能存在的问题,私人律师认为:

1、并购文件中应明确说明知识产权的类型与交易方式如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以及交易种,以及应当达到的技术效果,准确、清晰地安排到整个并购的交易框架并且体现在双方并购的文本中。比如对于一种专有技术,应当对相关的技术进行全面准备的定义,并且设置一定的标准。如可将”技术“定义为“ 公司的拥有的与**技术相关的所有公司的与未公开的知识产权与技术信息,其中包括**公司在中国或者世界上其它国家所拥有的与申请的专利,以及其他保证利用**技术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达到所在国特定的检验标准与若干技术信息、实际操作方式、技术标准、技术数据与实用样品”。这样的说明,在合同签订后所被许可方实际获得的技术以及具体实施的方法以及实施的范围比前者广泛得多,也会避免争议。

 2、知识产权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主要从以下方面:一是权利的起止期限;二是权利主体,是否是有其它共有权人、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对公司商标、专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约定,是否有被许可人,是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关联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对知识产权是否有支配权等;三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四是是否有影响权利实现或者权利流转的优先权人,以及与之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等等。     

 3、充分评估投资并购对许可协议的影响 

权利主体的变更会对投资或者并购前已经存在的一些合同,尤其是可能对正在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继续发行产生影响。常见的情形有,收购导致触发控制权变更条款,从而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或者协议原有的一些条款可能造成收购主体将来准备经营的业务产生冲突。对于这一方面,知识产权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中,对已经生效的被许可人经营范围、经营种类、业务发展方向,进行深入的调查,出具相关法律意见,避免并购后出现新的权利人与被许可人进行同业竞争的现象。     

 4、知识产权的交接与过渡期安排合理     

 在资产收购的交易中,知识产权类资产的移交和转让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知识产权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以将知识产权类的资产分门另类,制作移交清单,并且针对具体的产权类型确定不同的移交方式、负责单位、移交时间。     

通常可以分为,一是已经过登记的,有权利凭证类的知识产权,如被收购的知识产权资产涉及商标、专利、已登记著作权的作品等,移交和转让过程会比较简单。     

二是,对于正在权利获取阶段的相关知识产权,如正在审查的专利、公告期间内的注册商标等,这些知识产权,应当特别说明,及时送达相关书面文件,变更联系人。例如,目前我国完成一个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可能需要10~12个月时间,完成一个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转让手续需要1~2个月时间。并购交易双方还需要考虑在这一转让过渡期内,如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此期间内能够顺利享受和执行该等知识产权。     

 三是,如果涉及的是一些没有相关权利凭证的专有技术、未经登记的著作权作品等。对这些都最好在尽职调查阶段就能在双方间达成共识,并将这些无形资产的载体加以明确,对于特定的工作场所、掌握关键技术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5、规避侵权     

  在进行企业并购的时候,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和分析是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另外一方面还要对目标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专利技术或者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防止将产品销售到禁止销售的地区,构成侵权纠纷。   

 此外还应当对目标公司的相关的专利技术是否依赖其它在先专利进行分析,这些在先专利有没有在投资公司或者收购公司的目标市场所在国家进行了申请,以及这些在先专利的期限还有多长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核查、分析与评估,从而更好地规避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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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慧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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