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石家庄律师 > 晁晓朋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开发商把已出卖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了怎么办?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31 浏览量:0

房地产行业是资本密集型、收益高、风险大的行业,实践中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进行下一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填充投资缺口,往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而获取贷款。房地产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可以签订房屋出让合同合法把房屋出卖给购房人。在同一房屋之上,就同时设立存在着买受人的债权和银行的抵押权。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时,可对该抵押房屋的折价、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买受人因其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该房屋享有的只是债权请求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能请求免除设定于房屋之上的抵押负担。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这种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可以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规定,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晁晓朋律师

晁晓朋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8: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

159-0331-709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