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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由房产中介保管合同有效主张撤销被拒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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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由房产中介保管合同有效主张撤销被拒
二手房纠纷案例简介:
    2009年王女士经中介居间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82万元,违约金按总房款的10%计算,同时王女士支付定金8万元,交中介保管,等赵先生完全履行合同并办理房产过户后,在转入赵先生的账户。之后,赵先生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向中介和购房人王女士发送《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居间合同>的通知》,称自己并没有收到定金,要求撤销合同。之后王女士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赵先生返还定金8万元,并按照约定承担房款总结10%的违约金,即82000元。
广州房地产律师分析:
    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的定金实际由中介保管,所以将定金交由中介保管的行为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赵先生以没有收到定金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赵先生向中介、王女士寄送通知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赵先生支付违约金8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赵先生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王女士违约金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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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大伟
  •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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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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