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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以后未如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退还定金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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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定金以后未如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退还定金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宋某选中了河西区的一处二手房。2008年5月8日,他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确认书。2008年7月,宋某被中介通知,买房人钱某已经在该房屋确认书上签字,遂支付了购房定金伍万元。后来,双方因购房合同的具体条款未能达成一致,从而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宋某认为未能签订合同不能归责于自己,因此要求返还定金。钱某不同意,因此宋某起诉。庭审中,钱某认为宋某从未就购房事宜与他磋商过,宋某恶意违约,应该没收定金。
案例二:
2008年5月,钱某经中介居间介绍,与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该合同约定,林某将其所有的河西区的一处房屋出售给钱某,钱某首付人民币70万元,剩余房款120万元贷款支付。并约定在2008年9月1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日期已到,林某却迟迟不能签约。因此钱某起诉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并且赔偿违约金5万元。但是林某辩称,在此期间他们一直在积极协调签署购房合同的事宜,但是因为交房日期和贷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迟迟不能签约,责任不在自己,愿意返还定金5万元,但是不同意支付违约金5万元。
广州房产律师分析:
这两个案例非常相似,第-一:双方都签订了定金合同,而且合同对主合同的关键事宜没有进行约定。第二、双方都因为合同具体条款约定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最终的购房合同未能签订。第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都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因双方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导致不能签订最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只需把定金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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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大伟
  •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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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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