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张振华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从主体视角谈毒品命案无罪辩之核心理由

来源:张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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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眼里,大毒枭、毒贩子当然是“该死、该罚”之人,起码也是该被判重刑之人。但我们是专业毒辩律师,对实为无辜者、案外人的被追诉人,理应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设法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对某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涉及的被追诉人,我们也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其蒙受“矫枉过正”之刑罚。须知,罚当其罪,罚当其责才是正义的、公平的。为此,我们先系统剖析为一系列毒品命案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的核心理由所在,最核心理由当然是我们坚信其系无辜者、案外人,起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应走向“断头台”之徒。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从毒品命案“离异女”身份视角谈命案无罪辩之理由所在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在践行十多年的毒辩生涯中,必然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毒贩子、大毒枭,也必然会遇到各种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及案件背后蒙受冤屈的诸多无辜当事人。在我们毒辩律师眼中,千古奇冤性质的冤案绝非仅仅出现在电视剧里,有时类似案件就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就出现在我们经办的案件当中。当然,对其中部分案件而言,这仅仅是反映我们辩方的初步观点,相关案件仍有待办案机关查实、昭雪中。

抛开一切的是与非,且暂且不谈案件背后的罪与非罪,轻判或重判,我们先聚焦在一名“女性”身上。能让毒辩律师对其在“毒品命案”中的“确切身份”产生兴趣的女性,必然不是寻常女子,毕竟专业毒辩律师绝非热衷八卦之人;若非与案件辩护工作有关,若非与案件涉及的“保命”辩护工作有关,毒辩律师一般不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一名从未见过面,且从未看过其照片的普通异性。

暂且不提任何案件细节或毒辩律师内心里长期存在的各种合理怀疑,单就涉案女子身份标签而言,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就不断思考这些问题:该给涉案女性“按上”怎样的身份标签呢?她在毒品命案中的确切身份是什么呢?是毒品上家、下家、无辜证人,还是警方的线人?我们都无法轻易下结论。甚至于我们一直在怀疑:这是真实发生的毒品命案,还是蓄谋已久的、类似于谋杀亲夫性质的“陷害案”?这是办案机关合法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大要案,还是涉案女子联袂涉案侦查人员操弄司法、玩弄司法的冤假错案?一切的一切,我们都不敢轻易下结论。但需要强调的是,敢于说不,敢于怀疑一切,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本身就是刑辩律师应有的特质。

单就涉案女子身份标签而言,她可以是“富二代、官二代”、“离异少妇”、“单身母亲”、“未婚男同居女友”、“吸毒女”、“贩毒女”、“报案人”、“重大毒品犯罪活动举报有功者”、“警方线人”、“关键证人”、“贩毒嫌疑人”、“家暴受害者”、“设局陷害案诬陷人”、“徇私枉法案共犯”等身份标签。但缺乏足够证据和严密论证之前,一切的一切,所有怀疑,最终只能认定为是一种可能性而已。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鉴于文章篇幅因素,我们将逐步分析一起毒品命案辩护工作涉及的诸多案件细节及辩护人始终坚持的诸多合理怀疑,目的是让社会大众知悉毒品命案辩护律师辩护工作背后的复杂性,目的是让大家知悉无罪推定思维的重要性,目的是让大家知悉真正的毒辩律师是如何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

二、关键疑犯在逃型毒品案被追诉人系无辜者可能性相对较高

吴某某涉嫌走私“1.87吨海洛因”毒品一案,我们为其作无罪辩护,结果是其于被抓后的第37天获无罪释放。陈某某涉嫌贩卖500克毒品一案,我们也为其作无罪辩护,结果同样是其于被抓后的第37天获无罪释放。对此,我们始终坚持:上述两起毒品案被追诉人之所以获无罪释放,根本原因是毒品“真凶”在逃,而涉案的吴某某、陈某某均是客观上被利用,主观上不知情的案外人、无辜者。显然,关键疑犯在逃型毒品案无罪辩成功率高的核心理由应包括:

其一,真正涉嫌毒品犯罪的“真凶”,应在其实施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前便知悉此事风险大,一旦被抓有可能人头不保,为此其采取“人货分离”等方式降低风险,这应是情理之举。

其二,相比而言,安全系数最高的毒品犯罪行为,就是利用案外人、无辜者帮忙交付、接收、保管、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这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无辜者、案外人被办案人员错抓的原因所在。

其三,只要办案人员足够认真,足够负责,必然能抓住蛛丝马迹,将真正的毒品真凶抓获归案;同理,只要辩护律师足够专业,认真负责,也必然找到被追诉人客观上被利用,主观上不明知的事实和理由。

其四,关键疑犯之所以能潜逃成功,案外人、无辜者之所以被错抓归案,根本原因是两者之间存在“信息差”。惊慌之鸟,稍遇风雨便潜逃在外是常态;而无辜者、被利用者则后知后觉,进而导致其被抓归案,这也是常态。

因此,真正的毒辩律师,应有这样的情怀或特质:更相信自己的所见所想,更相信自己经严密论证之后得出的专业判断,更相信自己能找出被追诉人系无辜者、案外人的核心理由所在。

三、涉案“大毒枭”真假难辨

“命案必破”的政策性口号明显是反法治的,贯彻过度必然导致冤案频发。在毒品犯罪领域,一人归案,多人漏网也是常态。就毒品命案而言,所谓“大毒枭”真假难辨,所谓“大毒枭”是否客观存在存疑,这也是司法常态。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办案人员仅仅知悉有人贩卖大额毒品的犯罪事实,但疑犯系何人不明。这样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为此,办案人员采取以时间或代号进行立案的情形偶尔会出现。如:“8.30”贩毒案、“雷霆出击”制毒案等。

其二,办案人员已掌握毒品上线的电话号码,并对涉案毒品上家实际使用的电话号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样的侦查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经常用到。但办案人员能否锁定毒品疑犯,能否对毒品疑犯采取抓捕措施是存疑的。在突发情况下,办案人员抓获的部分涉案人员,很有可能是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毫无相干的无辜者、案外人。

其三,有证据初步证明真正的大毒枭已潜逃,曾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其他涉案人员也被抓归案,但之后多名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之后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翻供”,并提出合理解释。在此前提下,已归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大毒枭明显存疑。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就遇到类似案例。

其四,基于保命本能,求生本能,某些“大毒枭”归案后自始至终都不认罪,并设法将罪责全部推卸到其他同案犯身上。在案件证据链不严密的情况下,在办案机关主要靠口供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前提下,何人是大毒枭,何人不是大毒枭;具体哪几个人是大毒枭,具体哪几个人不是大毒枭,在涉案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有时是非常难认定的。我们曾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被抓了十几个疑犯,但案件仅仅有六人被起诉至法院。在六人当中是否还有无辜者、案外人,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至于被释放之人当中,是否也存在“漏网之鱼”,这也是很难说清楚的。

其五,案件出现涉案人员中一人独揽全部罪责,并明确其他涉案人员均不知情,系被其蒙骗、利用的情形。如:张三、李四涉嫌贩卖260公斤冰毒,但张三明确涉案毒品系其一人独立贩卖的,案发前出现在涉案仓库李四对此并不知情。在此前提下,能否认定李四是大毒枭,这是非法复杂的事情。

其六,涉案毒品上家、下家身份信息不明,姓名、性别不详,真人图片缺失,致使所谓毒品上家、下家是否客观存在存疑;或者是,涉案毒品上家、下家的身份信息明确,真人图片明确,但涉案侦查人员均没有对涉案毒品上家、下家进行通缉,致使涉案毒品上家、下家是否真有参与涉案毒品犯罪活动存疑,致使被追诉人归案之后的认罪口供,究竟是涉案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之下产生的虚假认罪口供,还是被追诉人如实陈述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存疑。

其七,我们在遇到类似案件,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涉案行为人支付、接收毒资的关键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涉案关键证人的证言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涉案关键证人没有到案,办案人员也没有出具该关键证人不到案原因何在的情况说明,致使在案证据链中断,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导致已归案被追诉人是否是大毒枭存疑。

综上所述,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具体个案涉及的毒品犯罪行为、毒品犯罪活动也有可能是非常复杂的,具体个案涉案被追诉人是否是大毒枭也是存疑的。涉案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也是复杂的,单凭在案的证据能否论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控辩双方有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但可以明确的是,办案机关对就具体个案作出的裁决未必准确,辩护律师为具体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不等于涉案当事人就是无辜者、案外人,这就是司法活动、律师辩护工作的魅力所在,这也是法律从业者工作的难度所在。对此,我们将继续论述对毒品命案进行无罪辩的核心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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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振华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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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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