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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父亲可以立遗嘱给儿子指定监护人吗

来源:李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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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父亲可以立遗嘱给儿子指定监护人吗

 

林老伯今年83岁了,老伴已去世多年,林老伯和老伴拥有两处房产和几万元存款。近几年来,林老伯明显感觉到生命垂垂老矣,无论哪一天离世都是意料中的事。可他心里最放不下的是:他唯一的儿子患有精神病,未曾婚育,现在住在精神病医院,至今无法自理,自己百年后谁来照顾儿子?儿子未来的监护人会不会将林老伯的遗产据为己有而使儿子流落街头、无依无靠?林老伯是儿子现在的监护人,他想尽快立遗嘱,亲自指定出在他去世后儿子的监护人,安排好儿子的生活。于是,林老伯到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咨询本律师。本律师予以解答如下:

1、这种由父亲生前为患精神病的儿子指定监护人的做法,法律上不予认可。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款中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款规定的是精神病人法定的监护人的范围。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款规定的是指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组织机构和法定程序。由此看出林老伯不能为其儿子指定监护人。在林老伯去世后儿子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情况下,若林老伯生前为患精神病的儿子指定的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而且儿子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其作为监护人的,该亲朋可以成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若林老伯生前为儿子指定的监护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话,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财产受到监护人的损害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此规定,由于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而被法院撤销原监护人资格之后,其他享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然,在其他人取得监护人资格之后,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被监护人由于之前监护人的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菁

201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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