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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应先补偿,后拆迁

来源:北京新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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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迁还是先补偿”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正在拆迁、已经拆迁、即将拆迁者的利益。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办函[2002]235号)规定,要切实安排好城郊结合部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能只补偿不安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由此可见,先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到位以后才能实施拆迁。这一程序已经为多个规定明确,在没有获得补偿之前,所有的征地拆迁实施行为都是违法的。现实中很多地方,在没有和被拆迁户协商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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