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方瑞律师

胡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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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肇事方咬定受害人伤情与事故无关

来源:胡方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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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他人,监护人到场并报警,因双方同意和解,交警未出具书面认定。之后,肇事者以被害人受伤与就医相隔时间较长而认定此伤非交通事故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判定肇事方承担侵权责任,向受害人赔偿8万元。

  2013年11月2日,被告小鸣放学骑自行车途经同安区某路段时,横向冲往道路中间,并撞到正常骑行的阿娇,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各自通知家属并在事发地等待。小鸣的父亲老蔡到达现场后,向阿娇表明其警察身份,并主动拨打电话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老蔡向警方表示,希望双方自行调解。阿娇考虑到老蔡的身份后表示同意,警方因此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方离开后,老蔡陪同阿娇前往厦门市第三医院检查。在医院时,老蔡要求阿娇陈述病情时不要提及交通事故,并要求阿娇先行通过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阿娇出于善意同意了老蔡的要求。

  经检查,阿娇左锁骨骨折,并直接办理住院手续。老蔡在当天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阿娇出院后,老蔡与其协商并声称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事故系阿娇未保持距离追尾而发生,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之后,阿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鸣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8万元。

  被告父子共同辩称,阿娇在医院治疗与涉案事故无关。理由是病历记载的可能摔伤时间,与涉案事故间隔长达1.5小时,其可能与其他第三人碰撞或者自行摔伤。此外,阿娇就诊医疗票据及清单显示,医疗机构就诊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及惯例确认过相关治疗不属于交通事故,且已按照非交通事故(工伤)医保就诊治疗,进一步印证了阿娇的伤并不是交通事故引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小鸣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阿娇的诉求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碰撞的事实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判断原告为什么1小时后入院,应当根据其陈述与事实综合判断。虽然原告入院主诉为“缘于1小时前不慎摔伤”,但在事发后确有交警到场处理,因双方同意“私了”而未作出书面结论,因处理需要时间,而阿娇又陈述被告曾现场告知必须主诉自己摔伤才能使用医保卡,故事发后其又与丈夫回家拿医保卡耽误了时间等内容。这些陈述存在逻辑上的合理性,应当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被告应证明事发后1小时期间原告有受到其他伤害,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同安法院判决小鸣赔偿阿娇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

  ■连线法官■

  依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导出因果关系

  本案系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但是案情却因缺失交警部门的书面调查结果而模糊不清,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承办法官通过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判断,最终判定了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同安法院承办法官李强在接受采访时说,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由此可见,法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权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盖然性判断。

  李强分析,具体到本案,根据监控录像的记载和到场交警的回忆,事发时间在中午12时25分许,交警到场时间约为12时50分左右,双方现场争执后决定“私了”大概在中午13时左右。之后若原告陈述属实,其回家取医保卡再到医院治疗,医院同样需要挂号、排队、就诊等行为才能形成书面的诊疗意见,且原告受伤的部位是左侧锁骨,与事发监控录像显示原告骑行电动车向左侧倾倒方向一致,由此能够在法官心中形成心理确信,而普遍存在的“医保卡先用”的生活常识,也与原告在医院主诉不慎摔伤不谋而合。可见,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原告的伤情与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法院由此作出的判决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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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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