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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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她人肖像权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来源:王绍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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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网络环境下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案件中不乏一些侵权机构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和风险,未按《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进行注册备案,而是通过购买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网站进行自身的商业宣传,当发现侵权线索后按普通的审查程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域名备案查询系统上对涉嫌侵权的网站查询时就会陷入注册者信息与实际经营管理者的主体信息不一致的尴尬境域,那么就必须要揭开侵权者的神秘面纱。

 

【律师分析】

首先,涉嫌侵权的网站中通常登载有网站实际经营管理者的完整的名称、联系电话及地址,并且网站所得收益根据网站内容来看也应有侵权机构享有,此足以认定该实质经营管理者系适格被告,对该网站的侵权行为由实际经营管理者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有据。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进行登记的注册者为连带侵权主责任主体,未经明星艺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且不能证明其使用明星艺人照片用于营利性用途有合法依据,故应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

最后,当信息化部ICP域名备案查询系统上对涉嫌侵权的网站查询时注册者信息与实际经营管理者的主体信息不一致时,在查找申请注册者的具体个人信息无从查起或是十分困难时,为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独向侵权网站的实质经营管理者主张权利亦符合法律规定。

 

【温馨提示】

本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潜在侵权机构需谨慎使用她/他人的肖像资料谨防侵权,如果有使用的情况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及时改正,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尽量淡化对立情绪,和平解决双方争议,以争取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您需要帮助,不论什么情况我们都会很荣幸的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以上内容由王绍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绍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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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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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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