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被侵权的是自己
【案情简介】
侵权方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会主张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使用的照片并非被侵权明星艺人本人,由于明星形象艺术照一般是经过当前潮流的化妆手法和视图美化技术处理后制作而成,想证明“自己是自己”确实存在举证风险。如果无法证明涉案照片系明星艺人本人,即原告主体资格也就不适格,那么被告也无需向案件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结合办案的双方争焦点及案件证据证明情况,证明涉案照片系本案受害明星艺人所有是关键所在。如果无法证明涉案照片系明星艺人本人,即本案明星艺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也就不适格,那么侵权方也无需向案件本案明星艺人方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通常明星艺人集歌手、演员、主持人、编剧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涉足影、视、歌等多种工作,多次获得荣誉,其肖像已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其形象被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其次:明星艺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第三方搜索平台(如“百度百科”、谷歌、搜狗、搜狐、新浪网等)搜索明星艺人姓名(艺名)即能搜索到其个人档案、形象艺术照片(包括涉案照片)、及获得的荣誉,该第三方搜索平台搜索结果具有客观真实性,此足以证明涉案侵权照片系明星本人(通过“百度”搜索原告姓名获得),可以证明涉案照片的肖像系明星本人所有。
最后:侵权方仅以其不信任网络搜索不予认可搜索结果,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涉案照片系其他艺人所有的相关证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温馨提示】
本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潜在侵权机构需谨慎使用她/他人的肖像资料谨防侵权,如果有使用的情况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及时改正,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尽量淡化对立情绪,和平解决双方争议,以争取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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