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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顺序和争议处理原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量:0

       申请人王甲与被申请人王乙监护权特别程序一案,王甲诉称其系被监护人王丙之继子,继父子关系已形成30余年,监护顺序理应排在作为王丙之兄的王乙之前。此外,王甲称在2019年8月通过王丙诉王丁离婚纠纷一案得知,法院判决书指定王乙为王丙之监护人,在该案中王乙、王丙的母亲姜某、弟弟王戊以及所在社区两名工作人员均称王丙、王丁已离婚,无子女。但其主张上述事项并不属实,王乙、姜某、王戊作为利害关系人均为个人利益作虚假陈述,两名社区工作人员不能完全掌握王丙家庭关系,导致法院据此作出错误判决,指定监护人顺序错误。故申请判令指定其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丙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王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已故,其母姜某年逾九十, 配偶王丁智力二级残疾,二人尚需人照料,无力担任监护人。王丙与王甲之生母王丁于198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当时王甲尚未成年,与王丙、王丁共同生活,王丙与王甲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王乙系王丙之兄。从法定的监护顺序上看,王甲作为被申请人的子女,在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上优先于王乙。综合本案案情,王甲与王乙对于双方家庭矛盾恶化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关系的恶化与被监护人名下房屋拆迁具有直接的关系。双方均应以照顾、扶养被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为先的角度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在2019年特别程序案件中,所有被询问人所做王丙与王丁已离婚、无子女的陈述并非事实。王乙作为王丙离婚纠纷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案件已经撤诉生效后,对于王丙未离婚的事实应系明知,对于王丙有继子的事实也系明知,但其隐瞒了上述事实,进而获取监护权。综上,法院认为,原特别程序案件指定王乙担任王丙监护人的判决内容应予撤销,且应指定王甲担任王丙的监护人。

案例解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角度予以考虑,并从排列顺序在先的监护人中择先确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有不利于监护的法定情形,有关个人或组织有依法请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依据亲疏远近与监护方便设置其他民事主体监护资格,这种监护资格为法定,监护人不得拒绝。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顺序分别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这是法定顺序,不得随意打乱。确定监护人时,应结合家庭结构、生活环境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判断,探求被监护人内心真实意愿,实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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