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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致使多名乘客受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04 浏览量:0

201652521时许,于某与其父母从南开区鞍山西道天大北门公交车站上车,乘坐851路公交车。期间于某因琐事与该车司机张某发生口角,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殴打,将其眼镜打掉,造成司机张某无法看清前方情况,导致公交车撞在机非隔离带护栏上,造成张某及多名乘客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经鉴定,张某面部为轻微伤;事发851路公交车车损估价为1850元。同时,851路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以及司机张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于某赔偿公交公司垫付的4名受伤乘客医药费等6500余元、修车费1800元、马路护栏维修费904元以及车辆运营损失费23500元。司机张某要求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31000余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中,于某因琐事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在公交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于某对司机进行殴打造成司机眼镜打掉致使司机无法看清楚方向,撞到非隔离带护栏上造成多名乘客受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于某为了个人的私怨与不满不顾公交司机能否安全驾驶关乎整车人的生命安全的特定条件,对司机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提示:

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不顾整车人的安危,殴打司机,造成多人受伤的危害结果。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不能因为一时的泄愤而失去理智,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做事不计后果。

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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