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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销售故障苹果手机被判三倍赔偿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01 浏览量:0

 *销售故障*手机 被判三倍赔偿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陈先生以3488元的价格在*商城网站上购进一部*手机,使用时发现手机耳机没有声音。随后,陈先生向*申请退货,但由于发票遗失等原因无法退货。此后,陈先生的换货申请也未获支持。

2015年8月,陈先生前往*授权服务商处修理手机故障。维修人员确认手机耳机插孔故障。手机经返厂检查后,*向陈先生出具不予保修报告书,写明故障手机经过非*授权的改装或拆卸,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或在维修中变得无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范围。陈先生随后向*投诉,协商无果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世纪公司辩称,陈先生起诉的主体以及被告*世纪公司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陈先生购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而并非陈先生个人。而且,发票是由*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的,因此,*世纪公司认为手机买卖合同双方应为动感公司和*世纪公司成都分公司,而并非陈先生与*世纪公司。购买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也当然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原则。陈先生并未因手机质量问题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其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都不应当得到支持。但庭审中,动感公司为陈先生出具相关证据,证明陈先生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出售的手机无法实现陈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对于陈先生而言,*存在欺诈,因此陈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获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0464元。

 律师提示: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消费者以公司的名称作为发票抬头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问题。陈先生在*世纪公司设立的网站上购买了手机,*世纪公司开具了发票,陈先生与*世纪公司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先生购买手机时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是动感公司,但是经庭审质证,动感公司已经证明与陈先生的购买活动无关。因此,该活动仍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此外,职业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其次,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世纪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且不以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失为前提。在该案中,*世纪公司出售的手机无法实现陈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对于陈先生而言,*世纪公司就应当被认为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陈先生要求*世纪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留消费凭证,特别是发票等消费票据,这些都是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重要证据。另外,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第一时间与经营者联系确认问题,商讨解决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尽快到相关品牌的授权售后服务网点确认产品问题的症状、原因等,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能够有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力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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