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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后死亡,单位还需赔钱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量:0

2005年Y到B公司上班。2018年Y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通过治疗后,Y于若干月后出院。


2019年1月10日,Y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损失、医疗期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是,2019年1月13日,Y突然因病死亡。


2019年1月17日,仲裁委依法终止了案件的审理。后Y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由于劳动者死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事由,故B公司与Y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另外,《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死亡的情形,本案中Y因死亡被法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死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显然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规指引】


依据上述条款中第三项的规定,当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及停止缴纳社保的手续。


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的继承人支付补偿金的(即未被认定为工亡或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过错行为),但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丧葬费和适当的抚恤金等,既树立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博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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