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情势变更与合同不明确


1. 情势变更


   200824日, AB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B提供饮用矿泉水200箱,单价为40/箱,交货日期为200834日,由A将货物送至B所在地,货到后付款。但是,2008214日,饮用矿泉水的价格由于包装价格的上涨而水涨船高,单价上涨到55/箱。交货A告诉B,单价40/箱变为55/箱。A是否可以这么做呢?

上述例子中的涨价是全行业的涨价,即整个矿泉水市场都涨价,因为成本上涨非常大,如果A继续40出售将对A明显不公平根据我国法律,A并没有单方面故意涨价的意思,而是由于情势发生变更,所以,A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B不同意A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2. 合同不明确


比如,AB打电话,告诉B送一桶水过来。就这么简单的一个合同,既没有约定一桶水的质量,也没有约定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那么究竟怎么履行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B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履行。


二、债务承担与中止履行


1、债务承担


AB签订合同,由BA公司出售图书300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B公司告诉A公司,自己承担的卖给A公司的300本书的任务由C公司完成。问,B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C公司将原本属于B公司的债务承担下来,对A公司履行债务,属于合法的行为,只要C公司按照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合同上约定的质量生产出300本图书,并完成B公司本应该在合同中对A履行的其他义务,那么B公司就不构成对A公司的违约。


2.中止履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A公司B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其投资500万元入股B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的公司,合同签订后,B公司的声誉及经营严重恶化。于是, A公司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暂不履行出资义务B公司不服,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请求赔偿B公司损失。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中止履行合同的案例。在该案中,A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得知B公司的声声誉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告知B公司自己中止履行合同。这是属于A公司的权利,还是A公司侵犯B公司合法权利的表现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直接指出案例中的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既然B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那么A公司理所应当具有中止合同的权利。因此,B公司主张A公司违约,赔偿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