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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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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股权作为股东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性权益时,是否可以通过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呢?


典型案例:
A公司成立于1992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张某、费某、宁某、刘某、陆某,其中张某出资20万元,享有A公司40%股权,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排除或限制性规定。2019年8月,张某病故,高某及张甲(张某及高某之女)为其法定继承人。2019年9月,高某与张甲就各自20%股权继承进行公证,高某明确放弃继承,公证书明确由张甲全部继承该20%股权。之后,高某及张甲要求A公司及其他股东协助将张某名下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高某、张甲名下,但A公司及其他股东声称高某、张甲无权继承股权,对其股东资格亦不予确认。故,高某及张甲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人是A公司股东,各享有A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各10万元;2、A公司及其他股东将原股东张某名下40%股权变更登记至高某、张甲名下。最终,上述诉请均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读:
本案系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其焦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1.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在发生股权继承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基于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因此《公司法》允许以公司章程做出例外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目的也是为了维持其“人合性”。本案中,A公司章程不存在排除或限制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高某、张甲作为已故股东张某的继承人有权合法继承其在A公司的股权。
2. 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鉴于此,公司在股东发生变动后依法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故高某和张甲要求A公司将系争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3. 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实践中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不同于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结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组织与活动最基本与最重要的准则,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故章程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性。为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建议在设立公司时制定完备的公司章程,如需限制股东资格继承,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表示。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起草公司章程等重要文件,就股权不允许继承时的回收价格、回收期限等进行规定。如公司章程确无特别规定,继承人依法获得继承权的,应当在公司内部要求修改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止股东权利遭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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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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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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