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然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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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抢注商标被罚款,依法注册是关键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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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一种标识,是经营者使用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用于区分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自然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

 

2. 商标的禁注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 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1)驳回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 

新《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条款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旨在打击恶意商标申请,商标审查部门可以直接据此依职权驳回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恶意商标的申请。

 

(2)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民事赔偿责任 

在申请宣告恶意注册商标无效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相应的民事赔偿。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据此,由于商标侵权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故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被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其注册和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恶意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其造成的损失,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等不当得利。

 

(4)追究商标代理机构及申请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该款设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规制的法条下,其适用主体是商标代理机构。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行政机关也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进行惩罚。因此,当地行政机关有权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其商标代理机构。

 

结语:商标注册时于法可据,有法可依的法律行为,实践中若有此方面的困惑或需求可咨询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切莫贪利图快导致注册失败导致被处罚或其他法律后果,注册商标依法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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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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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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