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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中的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

作者:汤容滨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量:0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过户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又是前者的结果。前者属于债权行为,而后者属于物权行为。然而,两者的行为后果往往容易混淆,尤其涉及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相关制度的运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简要论述。

 一、导致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概念混淆的原因

根据原《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原《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上述规定事实上将无权处分行为等同于无权代理行为,这是导致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概念混淆的根本原因。

自原《物权法》颁布以后,以及后来承继上述法律的《民法典》确立了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即:区分原则。该原则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进行区分,无权代理行为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属于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区分两者的关系有助于理解并识别房屋交易中遇到的类似问题。

二、房屋交易中的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

判断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需要树立一个观念,即:判断是否为无权代理,主要解决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判断是否为无权处分,主要解决的是房屋买受人是否能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两者虽然考虑的方向不同,但却有可能产生竞合,故应当分别进行判断。

举一个简单例子:甲和乙是夫妻,A房屋系甲乙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甲和乙二人名下。甲未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上述案例中,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和乙二人名下,登记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一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必须为甲乙二人。甲乙虽是夫妻,但“出售房屋“属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项,不适用夫妻家事代理制度,故乙也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若乙不同意出售房屋,而甲代乙签字构成无权代理。此时,乙若不追认甲无权代理的行为,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应的结果是无权处分,进而房屋买受人丙不能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乙若追认甲无权代理的行为,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应的结果是有权处分,进而房屋买受人丙可以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如果房屋产权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那么甲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并不存在代理问题,甲和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与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存在偏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需要综合判断。由于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房屋买受人丙知道该房屋系甲和乙共有,且乙事前不同意出售或者事后不追认出售,否则应当推定甲是有权处分,房屋买受人丙可以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房屋交易中的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

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的情况下,房屋买受人原则上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表见代理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故成立表见代理的前提是先有一个无权代理,同时相对人对于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不存在任何过失。比如:上述案例中,甲伪造了一份乙同意出售房屋的公证书,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此时,即便乙拒绝追认,房屋买卖合同仍然认定有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判断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责任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赔偿的损失不包括房屋上涨的差价;而表见代理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可以履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比如:上述案例中因房屋产权登记甲乙二人名字,过户房屋产权必须要乙配合,乙拒不同意出售的,甲和丙无法履行合同,此时责任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该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差价。

在房屋交易中,由于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与房屋实际的产权人存在偏差导致登记错误,如果构成无权处分,虽然无权处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房屋买受人原则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便取得了所有权,对方也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但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即:(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房屋产权本来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后法院判决甲乙离婚,该房屋归乙个人所有,判决生效后甲乙双方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产权登记。此时,甲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但买受人丙并不知道甲是无权处分,并向甲支付了符合市场价格的房款,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即便乙要求追回,丙也可以拒绝将房屋的产权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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