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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这次到底修正了哪些内容?

作者:汤容滨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量:0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此次修正可谓历时四年,主要针对这四年中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过梳理,本文对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来的民事诉讼基本都在线下进行,很少需要在线诉讼。但自从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在线诉讼逐渐成为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2021年6月16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原则在本次修正中的第十六条加以明确。

 

二、普通程序也可以独任审理

 

原来规定只有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必须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次修正中第四十条新增: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事实上这种情况主要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告民事案件,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类案件原来一旦公告就必须适用普通程序改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此次修订后此类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也可以独任审理

 

原来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增加了二审也可以独任审理的规定。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限定在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不包括各省高院和最高院)。2、必须是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3、必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四、新增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除》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类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分别是(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但简易程序的规定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并不适用。既然修正案已经增加了二审案件可以独任审理的规定,故相应的也要对不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进行明确。此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五、明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原来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修正后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六、公告期缩短为三十日

 

原来的公告期为六十日。修正后第九十五条改为三十日,缩短了公告案件的审理期限。

 

七、扩大了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原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修正后的第一百六十五条将上述标准提高到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规定若标的额超出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

 

八、新增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

 

小额诉讼的规定在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的,只是在后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才增加了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本次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七十条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正式补充到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小额诉讼的法律依据。具体规定主要有:1、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2、小额诉讼适用七天答辩期;3、小额诉讼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且当庭宣判,但有例外。4、审限为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可延长一个月;5、当事人可以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

 

九、完善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规定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案件。此类案件原来规定一律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调解组织的类型比较复杂,修正后的第二百零二条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规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1、由法院邀请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出具的调解书,由该法院直接管辖。2、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由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3、由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比如:居委会、律师事务所等)出具的调解书,由当事人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另外强调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若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由中级或专门法院管辖的,应当由相应的中级或专门法院管辖。

 

以上是我对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的解读,总体感觉本次修正主要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流程,缓解法院压力。希望上述解读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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