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何斌律师

汪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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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来源:汪何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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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为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近期开始至20153月结束,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指出,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类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通知》对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专项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各地人民法院应将有关犯罪线索于1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快工作节奏,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在12月底前移送审查起诉、在2015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20153月底前宣判。对需要进行司法拘留但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有关人民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于11月底前移交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整个专项行动从近期开始至20153月结束。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如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5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还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拘留所应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及时收拘。异地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可将有关手续先行传真至当地法院,请求当地法院协助办理被拘留人收拘手续,之后再补送拘留决定书原件。
  《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力度。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种新闻平台,开展广泛深入的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展示打击成果,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凝聚共识,形成声势,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传播正能量。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切实提高对开展此次专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对照《通知》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将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来抓,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作者:张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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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何斌
  • 执业律所: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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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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