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炼华律师

陈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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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涉外纠纷,刑事案件

翻新手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陈炼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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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手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事实

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承租本市福田区某某市场某楼某某柜台,并雇佣张某、国某、张某伟、于某等人从事假冒及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的活动。其中张某、国某负责从市场收购旧的苹果手机,同时张某购买带有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外壳等配件;张某伟、于某在被告人张某的住处本市福田区某某路某某花园某某阁某某房将旧手机的主板进行维修、更换假冒的苹果手机外壳和配件,最后由张某联系客户进行销售。张某则在某某市场某楼某某柜台负责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
   2010830,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福田区福田区某某路某某花园某某阁某某房抓获被告人张某等人,并查获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8G
手机8部(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13600元)、32G手机2部(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6200元)、苹果二手手机5部以及用于加工、生产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的工具一批、手机配件外壳350个、触摸屏40个、中框50个、电池20个和送货单一本;在福田区某某市场某楼某某柜台内查获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8G手机1部(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1700元)、16G手机17部(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34000元)、32G手机8部(实际销售价格人民币24800元)。经查,上述缴获的36部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已翻新手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80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犯罪时间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30日起至20118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假冒苹果手机、手机配件等,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缴获的作案工具稳压电源器1台、电烙铁1台、电枪1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仅是对旧苹果手机更换外壳,未实质侵犯苹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查,被告人张某使用的新外壳上标有苹果公司所有的苹果图形的注册商标,其将该种假冒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种商品上,已对苹果公司的商标权造成了侵害,且根据被告人张某供述及证人张某、国某等人证言均证实张某等人将维修、加工后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作为新手机出售,该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投入市场会损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会损害被害单位声誉及经济利益,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辩护人辩称应以缴获的手机外壳的价值作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将旧苹果手机换上带有假冒苹果图形的新外壳,该外壳与苹果手机其他配件组合形成一个整体,形成"手机"这种商品并予以出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故,公诉机关按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依据,不法商贩正是嗅到了翻新品牌手机的巨大商机,利令智昏,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广大消费者购买品牌手机一定要到正规的店铺购买,网购选择官网购买。不要贪图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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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炼华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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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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