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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律师怎么成了你的推广会员?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量:0

     近期,全国律师发现,自己并未许可“法**”互联网平台宣传推广,但已经成了平台的推广会员。2022年8月31日晚,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就该问题举办了“法**”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的法律责任的专题研讨会通过线上的形式举行。团队李娅莉律师作为民诉委主任主持了本次专题研讨会,并在研讨会中,对于“法**”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包括姓名、执业信息、个人照片等,并编造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用于推广服务的行为,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法**”等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具体侵犯了哪些权益?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法**”等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了侵权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律师的执业证号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因此,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信息虽依法公开但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用于当事人查证以外的其他用途。“法**”等互联网平台系商业网站,其使用律师信息是用于经营牟利活动,超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该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二、如构成侵权,“法**”等互联网平台具体侵犯了律师的哪些权益?

 

(一)侵犯了律师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具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能,对于超出正常社会交往的姓名使用,必须征得姓名权人的许可。“法**”等互联网平台在未取得律师的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律师的姓名进行推广,且通过律师个人法律咨询页面却跳转至其平台名下的电话号码,用于牟取经营利益。因此,“法**”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在未经律师的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使用律师的姓名进行推广的行为,构成对律师姓名权的侵害。

 

(二)侵犯了律师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见,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主要功能为推广、宣传服务,从而增加企业营利,其未经律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平台使用原告的律师的照片进行推广的行为,构成对律师肖像权的侵害。

 

(三)还可能侵犯了律师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法**”等互联网平台,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均不是真实的,甚至有些平台如“律搜搜”还对律师的擅长领域、个人标签进行了定义,这些平台对律师进行不实评价,且其利用律师的姓名、肖像对外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存在瑕疵等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律师的社会评价降低。

 

三、“法**”等互联网平台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一,律师可以诉求“法**”等互联网平台立即删除了律师相关注册信息、照片、胜诉率和擅长领域等评价信息。

    第二,律师可以要求“法**”等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截至发稿为止,“法**”已经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删除,部分平台仍未进行相关处理。但即便进行删除,“法**”等互联网平台其未经本人允许使用律师执业证信息、对律师进行定义评价的行为明显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律师的姓名权等相关权益的侵害,因此律师可以要求“法**”等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在其平台或相关公开网站置顶道歉声明,为律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律师可以要求“法**”等互联网平台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照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确定。

    第四,律师可以要求“法**”等互联网平台赔偿财产损失。相关财产损失的举证可能相对比较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该赔偿数额包括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如律师对互联网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发生了相关费用,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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