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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或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量:0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或机动车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们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探讨。

第一种情形,共同财产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该条规定可得知,即便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房产或机动车,只要能证明该房产或机动车是使用婚后收入购买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情形,特有财产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述条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为例,如果能够明确认定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或车辆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或者是夫妻一方的父母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将该房产或车辆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婚姻关系持续多久,该财产仍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而非妻共同财产。

以上两种情形均属于法定财产制的情形。

第三种情形,约定财产制--可自由约定为任何一方或者是双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可见,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婚前购买的房产或机动车还是婚后购买的,即便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对该房产或机动车的财产权夫妻可以另行作出具体的约定。双方既可以约定为一方财产,也可以为共同财产。该种情形又称之为约定财产制。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也即,约定财产制要优先于以上两种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草率的认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或机动车属于夫或妻的一方财产,也不能就此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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