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4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3861,联系电话:189XXX5686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29日,身份证号码51112419XXXX815,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4组,联系电话:1868XXX980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吴某某协助申请人唐某某将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XX号(XX路综合楼B幢)2-1-1号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2、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吴某某支付申请人唐某某案件受理费2150元。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吴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离婚后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位于大竹县竹阳镇XX路179号(XX路综合楼B幢)2-4-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吴某某协助原告唐某某将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179号(东湖路综合楼B幢)2-4-1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吴某某没有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