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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手中的虚拟财产

来源:王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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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游戏货币、游戏“装备”、账号等虚拟财产,成为众多玩家生活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中国总部统计数据,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在2001年仅为3.1亿元人民币,2002年骤增至9.1亿元人民币,到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105.7亿元人民币。iResearch艾瑞咨询集团在其《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报告》中预测,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将达310.8亿元人民币。   

可见,网络游戏市场已成为我国新兴经济增长点之一。如此庞大的市场,需要完善的交易规则进行调整,然而,由于保护体系尚不成熟,虚拟财产常常被盗号、私服乃至诈骗、抢劫所侵害。我国当前的立法文件中,对于“虚拟财产”尚无明文定义;生活中,保护方式也因没有统一标准而大相径庭。尽管如此,国家机关已在通过不断摸索,逐步制定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实践中,不断涌现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虚拟财产的案例。在此,希望通过分析下述案例,为玩家们保护虚拟财产拓展视野。  

案例一:韩某在某网络游戏中建立游戏角色。通过大量时间、金钱投入,韩某终于拥有了一套顶级游戏“装备”。当韩某沉浸于无人匹敌的兴奋之中时,游戏“装备”突然不见了,韩某立即将此情况通告游戏运营公司。    

游戏运营公司在调查后,认为:由于该游戏角色账号信息不包含身份证件等内容,故不能认定韩某系账号的真实用户;同时,韩某并未使用该公司出售的加密软件保护账号,故“装备”丢失后,不应由游戏运营公司承担责任。

协商未果,韩某将游戏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游戏“装备”损失费共计5万元。  

法院经查证,发现游戏角色账号的用户名,系韩某真实姓名对应的汉语拼音;账号资料中的用户生日也与韩某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等等。据此,法院认定韩某系账号的真实用户。 

经审理,法院认为:韩某在网络游戏中注册角色、接受服务,以购买“点卡”等方式履行了支付服务费等义务,因此,韩某与游戏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韩某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其通过资金投入和亲身劳动获得的“装备”,系合法所得;游戏“装备”虽是虚拟财产,但其在游戏中能够为韩某提供使用功能和交换价值,因此,“装备”具备财产属性;游戏运营公司作为娱乐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护韩某对该账户及账户内物品的完整独占;同时,加密软件并不是游戏玩家接受游戏服务的必然条件,即,无论游戏玩家是否使用加密软件,游戏运营公司均有义务保证玩家账户的安全。

综上,法院认定游戏运营公司对韩某游戏“装备”的丢失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实践中尚缺少核算游戏“装备”价值的依据,因此,法院未能支持韩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最终判决,游戏运营公司限期对韩某的游戏“装备”电子数据予以恢复。       

案例二:孟某、何某利用黑客程序窃得某代理销售公司登录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的账号和密码,二人随后入侵在线充值系统,获取大量Q币与游戏点卡,并在互联网上低价抛售。

公司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经核实,被盗Q币32298个,价值人民币24869.46元;被盗点卡194张,价值人民币1079.5元。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25948.96

经网络安全监察等部门的努力,公安机关掌握了孟某、何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二人随即被逮捕归案。

庭审中,孟某、何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是,二人对于通过网络虚拟行为,获取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二人表示:在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虚拟凶杀、暴力等情节。如果在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盗窃”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是否也应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况且,Q币、游戏点卡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对于游戏玩家以外的人来说,Q币、游戏点卡没有任何价值,难道这种价值不定的虚拟财产也属于刑法保护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Q币和游戏点卡是网络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和票证,其本质确属虚拟财产。玩家以支付真实货币的方式购得Q币、游戏点卡后,就能得到网络公司提供的等值网上服务,因此Q币和游戏点卡体现着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价值。被盗公司是Q币和游戏点卡的代理销售商,其通过支付真实货币,以一定折扣购得Q币、游戏点卡,在加价出售后实现营利。据此,该公司的Q币、游戏点卡,不仅是网络环境中存在的虚拟财产,更是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因此,应受刑法保护。 

法院同时指出,网络环境中确实充斥着凶杀、打斗、抢劫、盗窃等在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一般来讲,如果这些虚拟行为没有危害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不需要刑法来规范。但是,如果虚拟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并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受刑罚惩罚。据此,孟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实施侵入某代理销售公司账户并秘密窃取Q币、游戏点卡的行为,已侵犯了该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利,当然构成盗窃罪,并应受惩罚。

法院判决孟某、何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三:孙某等四人是一款网络游戏的爱好者,为了获得高等级游戏“装备”,四人在网吧,通过殴打、威胁等方式,迫使一名玩家从网上转出100Q币、1100余万个游戏币和其他游戏“装备”,四人随后用这些Q币和游戏币,对自己的“装备”进行了升级。 

事后,被抢玩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其面部擦伤为轻微伤。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孙某等人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抢玩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其人民币2000元。

然而,孙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玩家在游戏中积累财物需要付出时间、金钱、智力劳动,相应虚拟财产已具备财产属性,因此,孙某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

鉴于四人系初犯、案发后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最终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分处罚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对于侵犯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立场和决心。然而,我们仍应注意到,完全依靠司法程序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存在着实际困难。例如,一些网络游戏的注册玩家动辄数千万,每日上线人数常过百万,每日发生的“盗号”等侵权事件更是无法统计。倘若完全依靠司法程序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处理,则各地司法机关势必分身乏术。同时,由于技术上的障碍,相关侵权事实的取证目前存在着极高难度,对于一个数万人在线的网络游戏,国家机关不可能要求游戏运营企业立即暂停游戏服务,查找或保存电子证据;而得不到确切、充分的证据,则很难认定侵权事实的发生。  

那么,除了在重大权益被侵害、不得不借助司法程序解决外,怎样才能相对便捷的保护虚拟财产呢?商务部于200964日发布《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在玩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注:但通常须以玩家出示与所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核实玩家身份为前提)。可见,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提交完整、真实个人信息是十分必要的。网易曾发布关于“盗号”和丢失“装备”的相关公告,表示大量玩家信息填写不完整正是导致虚拟财产无法找回的重要原因。

    通常,当虚拟财产被侵害后,应在第一时间拨打游戏运营企业的客服电话,申请暂时锁定账号,并尽快按照客服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以减少可能的损失。同时,鉴于一些网游推出了免费账号安全保护等服务,建议玩家尽量予以利用,减少被侵害的几率。

    另外,实践中,一些游戏客服要求玩家向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索取协查函,作为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的依据;然而,很多地区的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并不受理该类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尝试向一些服务机构,如中国电子商会官方投诉网)寻求帮助。 


    随着人们对网络世界关注的不断提高、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虚拟财产的使用与交易将趋于安全,网络游戏的监管也将逐步完备。建议玩家们善于留意行业发展动态,以便在驰骋网络世界的同时,妥善保护手中的虚拟财产。 


                                                                          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 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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