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件:帮信罪案件情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刘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刘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与辩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
一、关于定性问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石新检刑诉【2022】xxx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关于量刑问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结:
(一)刘某在本次犯罪中处于次要的地位或为从犯,刘某是被任某多次劝诱下将银行卡、手机卡交与任,且在其后的银行转账以及支取现金的过程中,刘某也是完全被动的听取任某以及上游犯罪嫌疑人的安排。
(二)刘某对于上千万的流水转账数额,因其所有的银行卡、手机卡均已交与任某,其自身对二者已不可控,故对转账数额并不知晓,如此巨大的犯罪流水对于刘某来说即为被动接受。因刘某在2021年x月就将其涉案的银行卡、手机卡都交与了任某,同时因其之前具有较高的个人银行信用,没有任何贷款或拖欠、也未办理过任何信用卡,故任某极其上游犯罪被告人选择利用刘某的银行卡大额走流水,致使刘某在本案众多被告人中产生的犯罪流水最为巨大,犯罪情节也最为严重。但结合刘某本人的犯罪行为看,其对于该高额的犯罪流水并不知晓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刘某第一次明确知道该流水转账金额也是在到案接受了侦查机关的讯问后才知晓,故其并不具备在转账过程中经手或需要其帮助才能完成转账的行为。其主观上对于造成该巨额流水的前因后果,并不知情、也未参与策划、转账,仅是被动承受,故将上千万的流水金额作为衡量被告人刘某量刑的主要考虑有失偏颇,请法庭对此情节酌情予以认定并减轻。
(三)刘某本人在案发时年事已高,一定程度上对于犯罪行为不具有较高警惕性,对于违法犯罪的认识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容易成为该类犯罪的重点发展对象。但是其主观认识上,并不具备要犯罪的故意,乃至于在案发后才意识到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结果是极其震惊且绝望的。
(四)刘某本人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判处有期徒刑的实刑。庭审时,辩护人已向法庭及公诉机关提交了案发后刘某三甲医院的病案及诊断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极差,不适宜判处实刑,且公诉机关也在量刑建议中给出了缓刑的建议,望法庭对此予以认定。
(五)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案件工作,认罪态度较好。
(六)刘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为7000元,对比从其银行卡走账的上千万流水金额,其所获利的数额相对微少,且在公安侦查阶段就积极退缴。
(七)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悔罪深刻。
(八)刘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小。
作为辩护人,在与刘某多次会见过程中,能够充分感受到其知道自己违法犯罪后,内心始终处于一种恐惧情绪,身体负担极大。其行为对于家庭成员的伤害也使得被告人终日惶恐自责。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各种量刑情节,在公诉人给予的量刑建议上再予以从轻、减轻,给被告人一次全面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