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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解读

    一、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柱。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物质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收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乙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从价值方面看亦是如此,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因而他应该是有价值的,它创造的价值应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量化价值描述,却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三)经济补偿需要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准确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对于负担的家庭义务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家务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和劳动内容的私人化,家务劳动虽然作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但并未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无论查询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还是查询任何经济报告,都无从寻找未市场的家务劳动所占的价值。相反,一直以来家务劳动都作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存在。多年来,不断有研究试图通过经济学的方式找到答案。不同研究数据分别显示,报酬估计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在确定经济离婚补偿数额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主要包括: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处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只是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综上,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