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小红(化名)与李大明(化名)是夫妻。李大明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大男子主义”,脾气非常不好,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王大明也曾好几次对张小红动过手。近年来,二人的感情更加恶化,已经分居,但就离婚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小红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李大明知道后非常生气,到张小红的住处吵闹,要打张小红,经张小红报警后才离开。次日李大明又到张小红的工作单位找到张小红,并殴打张小红,张小红的头部因遭到李大明的拳头重击在几天内嗡嗡作响,恶心、呕吐。

 

问一:张小红的离婚诉讼还没结束,李大明很可能还会对她实施暴力,她该怎么保护自己?

 

答:如果您面临着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您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问二: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问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怎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期限吗?到期了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律师建议: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有需要时谨慎使用。
  申请人要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以血缘血亲关系为纽带,事关伦理亲情。特别是在长期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为日常琐事而争吵以及发生轻微的肢体冲突,但这要与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否则司法程序的介入可能会使夫妻关系雪上加霜,适得其反。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庭弱者的“护身符”,并非要为家庭关系设置“隔离墙”。《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难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为家庭弱势一方提供法律上的庇护,使其免遭暴力伤害,这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文明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但也要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做出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并且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种形式对普通人来讲难免接受起来有几分难度。这最终将影响整个家庭关系,甚至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条难以填平的鸿沟,这绝非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置初衷。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有需要时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