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几个当事人向我咨询,老人把房产赠与给某一个儿子或某一个孙子,约定好,受赠人要对赠与人进行照顾、养老送终。但房产过户后,赠与人觉得受赠人对自己不好,并没有照顾赠与人,赠与人想把房产要回来,问是否可以?

       现本律师就赠与人撤销权的法律法规归纳如下:

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综上,赠与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其中某一个子女或孙辈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应在赠与人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