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萍律师

王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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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原始股上市后未经股权持有人同意七旬翁索赔29余万元

来源:王志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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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购原始股上市后,未经股权持有人同意,便将其股票擅自变卖,南京市民徐先生将变卖方中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产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擅自出卖股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9.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徐先生诉称,2006年下半年,中金产权公司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史先生介绍其购买原始股——华天科技,每股价格6.3元,并承诺该股在2007年就可上市,没有风险,比购买股票、基金稳妥。随后,徐先生于2006年12月30日以每股7元的价格认购一万股。 

2007年7月22日,徐先生接到中金产权公司打来的电话,告知徐先生华天科技在2007年10月份上市无望,中金产权公司出于保护股民利益及避免风险,决定以原价回购,徐先生认为中金产权公司没有考虑到股民的利息损失,因此并未同意。2007年11月20日,华天科技上市,开盘价为20.50元,徐先生要求办理股权证,但被告知一年之后才能办理。一年后,徐先生接到中金产权公司电话,要求徐先生将托管卡寄到中金产权公司上海分公司投资部,由该部门统一卖掉,徐先生当即表示反对,随后徐先生又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反对意见并通过传真向中金产权公司发送。之后,徐先生联系中金产权公司的工作人员时却被告知,他的股票已经被卖了,成交价是每股4.5元。得知此消息后,徐先生一直同中金产权公司进行沟通、联系,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徐先生认为,从其购买华天科技一万股原始股后,经过多次分红现在应持有华天科技21450股,红利742.50元(税后),现每股价格按2010年12月24日华天科技收盘价13.76元计算,中金产权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9295894.5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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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志萍
  • 执业律所: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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