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海口律师 > 李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04 浏览量:0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第十八条
  •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 第二十一条
  •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 1.正确界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只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由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在判决时未涉及这些财产,或者是法院在调解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调解,调解书中未处理这些财产。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这是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被主张并经过审理且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原审法院对这些财产应进行处理,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都属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问题,应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是受理审查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纠纷的直接程序性依据。离婚时“已经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未处理”是相对应的。对该等情形予以正确界定,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 2.关于离婚案件被实际拆分的相关问题

  • 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但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考虑,双方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已查明的财产作出裁判。这确实为当事人对未涉及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在案件进入诉讼时应注意告知当事人这种行为的风险,不应为减少诉讼费用而故意漏报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的财产分割不同,不应按一般财产收费,对该类案件的管辖问题也一样,仍然是基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而引发的诉讼。我们倾向于,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为此对财产分割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案由是正确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若案由确定不当,则会导致应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和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导致裁判错误。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何种纠纷。

  • 3.本条解释规定了在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其中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处理的适用情形,要与本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结合考虑

  • 对离婚之前,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本司法解释在第四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提供了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的救济途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69~271页。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第961页 观点编号576
    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服务地区: 海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177-8696-888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