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恭敬律师

周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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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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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答辩状

来源:周恭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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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唐xx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梦里水乡xxx

    因娄xx、蒋xx和唐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答辩人娄xx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在阳光鑫都xx号楼潮流广场一层xxxx号门面中,该房产权属证书上清晰的载明此房屋产权人只有蒋xx一人,没有娄xx的任何共有权记载。即使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有效,那么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娄xx作为合同当事人,此时不再享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娄xx不是房屋产权人,更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2、本案的案由和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法律关系混淆不清。本案的诉讼请求有三项,主要是前两项,第一项是要求答辩人腾房;第二项是要求答辩人从201255日起支付占有该房屋的费用。按照被答辩人的逻辑思维,201255日合同已经到期,那么答辩人就要返还房屋,并且支付房屋占有的使用费。显然,该两项请求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都没有任何联系,第一项请求是物权返还纠纷,而第二项请求是不当得利纠纷。那么被答辩人在一个案子中居然以合同纠纷立案,而后诉讼请求却是物权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明显违反了一案一事由的规定,把两个新的纠纷全部用一个不相干的案由来立案,由此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规避诉讼费之嫌,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3、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1)、本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其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五条,违约责任则规定在第六条中,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得知,中间全部约定的是答辩人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却没有任何的义务。不仅装饰装修款全部归被答辩人,而且规定被答辩人有单方面的解除权,不仅如此,还可以收取30%的高额违约金,甚至连答辩人交付的押金都可以不予以退还。另外,违约责任还规定,商铺如有损坏,答辩人负完全赔偿责任,对答辩人是否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而不加任何区分。而在答辩人的权利部分,却没有任何的约定。

此外,该格式合同没有对被答辩人的义务做任何约定;也没有对被答辩人的违约做任何规定;只对被答辩人如何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显然这是活生生的霸王条款!整篇合同的格式条款都是这种不平等内容极大地损害了答辩人的权利,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一致。因此该合同应该予以认定无效!

(2)、该租赁合同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按照商业惯列,此门面一值都是存在转让费的情形,答辩人从案外人罗xx手头转过来时也是支付了巨额的转让费,而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能够成立合同关系,也是因为有罗xx从中撮合。另外被答辩人作为一个长期的门面出租户,不可能不知道该门面需要转让费的情形。双方没有在合同约定,是因为这本身就已经成为了一个商业习惯,每个人都是这么操作的。不然答辩人不会笨到花18万元的巨额资金去承租一个40平方的门面,而且合同期只是一年。天底下有谁愿意去做这种傻事!如果被答辩人真的不知道的话,那双方签订该合同时就存在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

(3)、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存在欺诈行为,被答辩人在出租该房屋时,并未告知答辩人该房屋存在任何抵押的行为,而该门面却是已经抵押给第三方,因此被答辩人违反了房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答辩人造成了欺诈,该合同也应该予以撤销!

(4)、本合同最后一条项写的是潮流广场签订合同无效,此合同签字生效。而答辩人并未和潮流广场签订任何合同,由此可以推出被答辩人冒用了答辩人和潮流广场签订另外的阴阳合同来避免税收。

     如果对方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将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并保留追究的权利。而且,我们还将据此向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举报。因为该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认定有效,那么出租人即被答辩人娄xx、蒋xx两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还有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按照8万元/年的租金,税收将达到2-3万元。另外没有按期申报纳税,将受到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追缴。

综上所述,本案在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案由、合同内容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恭敬

                                           

附:1、答辩状副本2份;

    2、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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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恭敬
  • 执业律所: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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