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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运用规范性文件,赢得行政诉讼二审

作者:李政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0

20209月,我代理的张某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变更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罚决定的判决,对张某的罚款由50100.00元变更为10000.00元,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在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其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并无不当。而一审法院改判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食品安全法》相比于《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位阶原则,法院判决应首先适用特别法而非适用一般法,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予以改判。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的理由看似确实充分、合理更合法,似乎二审改判不可避免。我在继续代理该案后,认真查阅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终查阅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这一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第1、第3条中明确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故依据该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原判决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问题,据此我们提出的抗辩,最终二审法院依据该《通知》,以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我所代理的张先生赢得了二审行政处罚案的最终胜利。

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往往要比较新法与旧法、普通法与特别法、法律与部门规章、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洽当地运用行政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做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则胜诉可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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