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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非原创(自写) 发布时间:2020-10-07 浏览量:0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肇事司机不但要赔偿对方人员人身伤害的损失,还要赔偿事故造成的车辆和货物的损失,所以,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难度往往更大。

20194月凌晨,车主刘某的大货车装载30吨棉花行驶到安徽某市时,因司机下车方便将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上,导致后方急驶而来的一山东大货车刹车不及形成追尾事故,事故不但造成后车司机死亡,而且造成后车追尾后起火引燃了前车的棉包造成严重的货损。事发后不但前车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车的货主闻某也一纸诉状将车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货损70万元。

我在代理该案后,认真阅卷分析了货主方的相关证据,认为货主方的证据存在以下缺陷:1、货损确实存在,但起火后经消防队抢救灭火,大部分棉包并未过火和过水,货主方索赔金额过高;2、事故发生后,肇事货车和涉案货物均被送至停车场看管,货主方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剩余棉包全部私自拉走,导致货物残值无法考证;3、货物损失价值的司法鉴定相关依据不足。

据此我们首先调取了停车场闻某提取棉包的相关手续并让停车场出具了相关证明;其次,我们在开庭前依法申请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以求证价格评估的相关依据。开庭时原告闻某对私自提走货物的事实并不否认,所以,我们将法庭辩护重点放在了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上。我们质证重点放在:1、棉包毁损的数量;2、受损棉花的等级。

我们认为首先,根据现场照片毁损棉包主要是货车尾部的近30包,其中彻底烧毁的只有6包,货车前部60多包基本完好,所以鉴定报告推定全损明显缺乏依据;其次,涉案棉包系价值极低的再生棉,鉴定人将受损棉花按新疆一级棉来定价明显不当。在庭审中司法鉴定人面对我们质询难以给出合理解释,最终法庭对该司法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由于货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被否认,最终法庭以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货物损失的实际金额为由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很常见,被告胜诉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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