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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怎么规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0

  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怎么规定

  债权的发生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十分常见的事情的,债权在现代社会也是可以转成相应的股权的,对于这个债权转股权很多人都是不知道怎么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怎么规定

  债权转股权是指把原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转好以后,可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我国“债权转股权”政策的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化解金融风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它的具体实施是,在国家组建金融资产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国家开发银行可不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直接进行债转股工作。

  二、债权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权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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