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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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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雍某2于2018年9月7日死亡。雍某1系雍某2之女。黄某与前夫徐某2育有一女徐某1,双方于1995年4月4日离婚,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学杂费、医药费各付50%。黄某与被继承人雍某2于1995年11月8日结婚。黄某与雍某2结婚时,徐某1年仅9岁,系未成年人,根据黄某与前夫徐某2的离婚协议,徐某1由黄某抚养。黄某、徐某1亦提交了徐某1与黄某和雍某2一同出游的照片。对于被继承人雍某2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问题发生争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非亲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非亲生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但只有具有抚养关系的非亲生子女才有继承权,抚养关系的存在是必要前提。例如,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时候,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实际的抚养、照顾关系,此时的继子女其实对继父母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涵盖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在判断非亲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标准是非亲生子女是否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2.    抚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针对抚养关系的认定,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一个具体的规定,抚养关系应该是指“物质上的帮助”与“情感上的交流”并且抚养关系的确定不以子女的物质回报为条件。具体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判断应该回归于具体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而非划定一个“一刀切”式的标准。因此,在本案中结合生活常理与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徐某1与雍某2形成继子女关系,徐某1作为雍某2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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