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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永辉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紧急避险
来源:霍永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人浏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由霍永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
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霍永辉律师咨询。
霍永辉律师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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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丰富
态度好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
律师信息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姓名:
霍永辉
执业律所: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职 务: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
14401*********606
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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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