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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民间借贷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浅议

来源:高福垒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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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民间借贷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总结(一)

 

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较高的比例。笔者根据亲自代理的案件,大致梳理了一下,对于该类案件的争议的类型及应对解决方法作以整理。

一、关于借款是否存在的问题。由于民间借贷的往往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主体之间,当事人之间由于受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碍于情面,不出具书面借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是很难处理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冷静下来,将重点放在收集证据上,而不以吵架甚至更不理智的手段解决问题,那样,不但容易激化矛盾,更不利于收集证据,从而可能使自己在法律上处于举证不能的劣势。作为债权人,应冷静想一下,借款当时的情形,借款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借的钱,自己又是通过什么方式给的钱,都有什么人知道,什么人在场,借款发生后债权人又是如何主张还款的,借款的数额,利息等情况。作为债权人可有针对性地与债务人交涉,通过录音,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二、实践中,存着一部分以放贷为业的人,这部分人对外出借款项,往往利息比较高,又约定先息后本,按月还息,本息两清,有时甚至出现债务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还息,所还利息的数额已远远高于借款本金的情况,给债务人的生活造成更大的危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作了详细的规定,分别如下: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实践中,约定的超过月利率3%的情形是无效的,法律不予支持,对于已经偿还的超出部分,借款人可请求予以返还; 对于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情形,即月利率未超过2%的情形,借款人请求法院判决返还的,法院是支持的。

通过上述规定还可以看出,约定月利率超过2%的,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权人请求法院判决的,法院仅支持2%;实践中,对于债务人已经偿还的超出2%的部分,只要不超过月息3%的部分,债务人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也就是说,该部分利息,只要还了,法律也是认可的,但如果未还,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超出月息2%的部分利息的,法律也是不支持的。

     依笔者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观察,经常出现债务人主张实际按照约定的较高利息偿还了一定月份的利息,有的甚至主张偿还的利息已经超过了本金的两倍。实践中,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比如债务人按照月息6%,甚至更高的利息偿还,超过3年,就会超过本金的3倍,意味着借5万的本金,经过3年,光利息就超过10万元。如上述还息的情况,债务人能够证明的话,那么,法律就会认定,已经偿还的超过月息3%的部分无效,该超出部分折入未还的利息及本金。

    实践中关于利息与本金的偿还顺序也双方经常出现争议的地方,债权人一般会主张,先息后本,债务人会一般会主张先本后息,这两种算法,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很大。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约定,结合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如合同中约定,按月还息,到期本息两清的,法律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认定先息后本,对债权相对有利,这与合同法的规定相符。反之,如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认定按本息同步偿还的顺序计算,对债务人相对有利。

笔者建议,对于债务人而言,要注意对已偿还利息及本金的证据收集与保存,最好是通过转账或其它能够证明的方式偿还; 在核算欠息总额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是欠的利息而不是本金,如写成借款的形式,则有可能因为说不清而凭空多承担本金及利息的情况。实践还可能出现书面约定的利息较低,实际约定及履行的利息较高的情况,债务人如按较高的利息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情况又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如一旦双方对簿公堂,则会对债务人不利,故针对此种约定的利息与实际履行的利息不一样的情况,提请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最好是用转帐等可说的清的方式还息,并注意通过其它方式补充,完善好证据,以免因为说不清而吃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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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福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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