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

邹超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30
人浏览

     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案情概要】

2014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判决】

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元。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邹超点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邹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邹超律师咨询。
邹超律师
邹超律师
帮助过 302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超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2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