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辞职还要赔钱?有没有道理?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小明于今年5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合同期限3年,约定试用期6个月。

71日,公司决定派小明到美国进行专项技术培训1个月,培训费用2万元。

公司与小明签订《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得再为公司服务5年,如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

98日,小明提出辞职。公司告知,为提升职工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花费巨资。如果辞职,必须先赔偿培训费用。

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试用期内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针对专项培训规定了服务期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结论

本案中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提醒

实践中,如用人单位确实有需要派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建议在试用期过后再进行培训安排。


以上内容由张德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德兆律师咨询。
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624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顺庆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兆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84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 地  址: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顺庆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