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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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实习生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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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

《劳动法意见》第12条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部分法院出台审判意见,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内容、工资报酬支付情况等因素,而不能单纯以实习活动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

正反意见

      不支持劳动关系理由:


(1)该行为系以学习为目的,将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习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加实践的过程,通过实践达到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目的,是为了学校教学活动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2)认定为劳动关系会影响学制管理规定,同时因人事档案无法调配引发社保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支持劳动关系理由

 (1)未毕业的大学生作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没有因身份原因被限制加入劳动者团体,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用人单位已明知劳动者尚未毕业的具体情况,双方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支配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认定结论


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提前进入用人单位,双方具有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听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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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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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兆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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