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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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内”离婚协议效力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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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纠纷中,经常会在法庭上出现一份已经“签字画押”的离婚协议书,这往往被一方视为重要证据向法庭出示,那么它的效力究竟如何?

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情绪激动时,起草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书,也属人之常情,只是后来出于各种考虑,它被束之高阁,夫妻两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一段时间之后,待到感情真的无法挽回,需要对簿公堂解决之时,这份曾经存在的协议又重现,这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婚内离婚协议”。对于“婚内离婚协议”的法律解释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表达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做出了安排,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我国《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当婚内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的备案之后,并领取离婚证后,它才能生效,变成了法律意义的离婚协议书,而在之前它只是一份附有条件未生效的协议而已。

对于有婚内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转向诉讼离婚程序的当事人来说,离婚诉讼中,如果将它作为一份证据出示,有没有证明效力能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现状而言,婚内离婚协议是有一定证明力的比如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列明双方共同共有一些如房产、存款、股票等。但其中,双方关于这些财产怎么分的约定在法律层面是不被认可的。这个方面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明确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如果婚内离婚协议在协议离婚中被使用或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反悔法院会按照婚姻法的法定原则进行分割,此时的婚内离婚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生效。

通过生活常理我们也可以发现,婚内离婚协议有一个特点,就是一方或者双方常常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中的让步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就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此时还是夫妻关系。在离婚条件没有达成的前提下,一方如果反悔,那么之前的未生效约定也是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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