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被告:王,男,1962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羁押于即墨看守所。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失火罪刑事责任;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共计462599.5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15日20时许,两被告共同在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前东城工业园无证经营“
即墨市人民法院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综合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被告:王,男,1962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羁押于即墨看守所。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失火罪刑事责任;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共计462599.5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15日20时许,两被告共同在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前东城工业园无证经营“
即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