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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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非原创(原始)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量:0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律师解析
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废止,有关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法律规定,逃逸在交通事故中时有发生。通过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的赔偿限额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但往往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18000元的抢救费用杯水车薪,超过限额的部分只能由伤者家属自行支付,甚至出现伤者家属难以支付高额抢救费用而放弃治疗的情况存在。为实现法之充分救济之目的,在《民法典》中增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之规定,是对伤者的有力保护,这是《民法典》与原来《侵权责任法》关于伤者救治费用方面的不同之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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