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玲律师

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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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中的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

来源:陈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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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刑事案件中的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受到刑事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一种救济权。在刑事自诉案中,精神损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最高院对因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政策是,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

一、刑事案件中,因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产生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诉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不受赔偿,其立法精神是,被告人已经进行刑事处罚,可以抵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刑事处罚是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主体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个人,两者是不同的主体。

刑罚是国家创制并以国家的名义适用与执行的,其本质是刑罚与国家的关系,即刑罚权。刑罚权是一种国家权力。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其本质是救济权,救济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根据《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由国家权力以宪法形式赋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不受赔偿的规定,是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的,是以下阶法律否定上阶宪法,应属无效规定

二、对刑事案件中的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院司法政策是予以支持。

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都是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是对相关案件不予受理。但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审理,最高院是有不一样的司法政策,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这个规定是和现有法律规定相悖的,但作为例外,其有自己的合法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悖,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属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法,《婚姻法》中关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属特别法,其中不一致的规定,按《立法法》规定,《婚姻法》规定优先适用。故最高院在对各级法院法官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审理指南中,明确提出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虽然此指南不作为办案依据,但做为判决论证的论据和素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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