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文律师

孔令文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员工离职不办工作交接,企业有权拒付经济补偿

来源:孔令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3
人浏览
 

员工离职不办工作交接,企业有权拒付经济补偿

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    孔令文

【案情摘要】

 201071,佛山某陶瓷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任仓储主管,月薪5000元;并约定公司为黄某配备一部价值约3000余元的工作手机,黄某于离职时须依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并将手机交还公司。

     201171,黄某合同期满。由于黄某受聘期间工作表现不尽人意,公司遂无意与黄某续约,故口头告知黄某合同期满另谋出路。黄某由此心生不满,拒不交还公司当初为其配备的工作手机,并于201186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该公司无故不与黄某续约为由,诉请该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偿金5000元。该公司以黄某拒不返还工作手机、拒不办理离职工作移交为由,拒绝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

2011923,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员工离职办理工作移交,是员工的法定义务,黄某离职时依法应当办理工作移交,并将工作手机交还公司;现黄某未依约办理工作移交、未将工作手机交还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关“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规定,故裁决驳回黄某全部诉求。

【律师点评】

上述案件是因工作交接而引发经济补偿金支付纠纷的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无法定理由不与员工续约,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离职拒不办理工作移交,企业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无法定理由不与员工续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期满,除非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若届时企业不与员工续约、不再续聘该员工的,企业依法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有权拒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的信息:

第一,员工在离职时办理工作移交,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在与企业发生纠纷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拒绝与企业办理移交工作、拒不交还公司财物,甚至以藏匿财务印章等手段要挟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作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二,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办结工作交接时”。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办理离职工作移交,与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的时间先后顺序,即:工作移交在前,支付补偿在后。如果员工拒不依法进行工作交接,企业就有权以此为由拒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理解此法律规定时应当注意: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暂时的,如果员工事后及时补办了工作移交,则企业仍应当在员工办妥工作移交之后,及时支付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支招】

在现时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下,企业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员工随意离职,企业几乎无可奈何;企业提前解聘员工,却时时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是企业应当思考和重视的问题。以员工未依法办理离职工作移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有效的反制手法之一。

为了达到有效的反制效果,企业应当:

一、首先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办理离职工作移交程序。

二、在员工入职时,应对员工从企业领取的物件登记造表,并由员工签名确认。

三、在收到员工离职通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依规定办理离职工作移交,交保留对员工的送达凭证

如此,当员工拒不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时,企业自然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降低用工成本、防范用工风险

以上内容由孔令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孔令文律师咨询。
孔令文律师
孔令文律师
帮助过 37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16层(52820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孔令文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 地  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16层(52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