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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宝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

解散公司诉状

来源:田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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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年1116日,身份证号:610327196@@@@@@@,住陇县东风镇峪头@@@@。电话:######

被告:陕西@@@@@,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室。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第三人:曹#,男,汉族,生于@71日,身份证号@@@@@@,住渭滨区#####。电话:@@@@@

第三人:刘#,男,汉族,生于@12日,身份证号:@@@@@,住渭滨区@@@@@。电话:@@@@

诉讼请求:

1.解散被告@@@@@公司;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4日,被告在金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原告及第三人均为其股东。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3492日。其中原告认缴80万元,持股比例40%;曹武认缴120万元,持股比例60%,但曹#的股份由刘##名义持有(工商登记资料只显示刘##的股东身份,不显示曹#股东身份,曹#为实际股东,刘##为名义股东)。刘##担任被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原告担任被告监事,但刘##并未参与被告经营管理,实际由曹#与原告管理。

由于股东未实际出资,为了便于被告开展业务,曹#与原告约定,由原告贷款30万元供被告使用,由被告负责还本付息。公司成立后,原告一直负责公司财务,被告尚能如期偿还银行借款利息。201510月期间,曹#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拿走了被告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章、被告公司U盾等。2016年67日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贷款利息。自此,原告便无法得知被告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201792日银行贷款到期,但曹#违反约定,拒绝以被告名义偿还贷款,原告不得不归还3万元本金后继续转贷27万元。

原告多次与曹#及刘##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原告替被告垫付的30多万元资金等问题,研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但遭到曹#拒绝,直至将原告微信拉黑、拒接来电,不给原告与其沟通的任何机会。

根据被告公司章程16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应该每季度召开一次,但被告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

原告认为:被告成立后连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一个担任执行董事,另一名担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股东同意,由于仅有的两名股东长期冲突,被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机制均已失灵,已无法对经营做出决策,被告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原告投资被告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若继续存续会使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被告已陷入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散被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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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田雯
  • 执业律所: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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