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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分钟准确认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来源:广东国晖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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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平等,既能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又能有效保护各民族公民的人身权益。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我们先看《刑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进行解析。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民族团结的社会秩序,各民族公民平等的人格尊严。

   (2)哪些人可能触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答: 一种中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中国人;一种外国人: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行为?

答:情节严重如下两种行为。

一是,怂恿、鼓动他人产生民族间对立情绪,破坏民族团结,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是,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通过言语、行为贬低、区别、排斥、限制某民族公民权利的行为。

情节严重指:多次煽动、歧视,或煽动多人,或造成严重后果,或手段、动机恶略,等。

   (4)何时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答:1996年8月31日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修订草案对“煽动民族、宗教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几经修改最终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中确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因此,自1997年10月1日后至刑法249条修改废止前,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本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9年5月17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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